《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2017-04-11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自2016年底开始,我委同步启动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非进场招标、预选招标、批量招标、投标人筛选、暂估价招标、定标澄清等主要创新内容及其规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便于全市统一操作口径,确保新办法的正常有序施行。
二、主要内容说明
1、关于非进场招标项目的招标。《实施细则》设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招标人应当自行保存招投标过程的书面材料以备查,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开标评标过程录音录像、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等。二是明确此类非进场招标项目,若有投诉或者举报时,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上述备查资料。同时,规定招标人如果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按最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处理,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三是规定非进场招标项目在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网上自行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信息,并至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同时,为严肃场外招标纪律,防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的情况,明确中标人如果超越资质许可业务范围的,办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关于批量招标。《实施细则》对于批量招标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投标报价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两种情形可以开展批量招标,其一,是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的同类工程;其二,是不同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结构紧密相连的工程。关于评标办法和投标报价,明确每个标段评标时应当将每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合并成一个总报价进行评审;每个标段施工评标办法应当按照最大的单个项目规模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按照批量项目工程规模的总和设置。
3、关于预选招标。《实施细则》对于预选招标的适用范围以及不同类型预选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两种情形可以开展预选招标:其一,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其二,是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给排水维修等工程,且明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关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为市政府办公厅已出台了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6号)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日常经常性发生的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给排水维修等工程,明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一个或者多个中标人,每名中标人应当有相对应的承揽范围。技术标编制应当包括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关于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工程,明确技术标编制应当根据当年预计修缮工程的特性设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和现场沟通协调机制。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措施和现场沟通协调机制、人员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4、关于投标人筛选.《实施细则》对于招标人用什么方式确定投标人筛选、可以用哪些条件进行筛选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关于如何确定,明确要求招标人应当通过单位决策约束机制确定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及筛选条件,即必须单位集体决策方可启动投标人筛选,同时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筛选条件。二是关于筛选条件,要求招标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设定投标人筛选条件,投标人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信用是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行政处罚是指投标报名截止日前两年内在工程建设相关的活动中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投标人筛选条件和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5、关于暂估价招标。《实施细则》对于暂估价招标的类型、是否进场交易及评标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一是明确了暂估价招标包括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重要设备、暂估价重要材料三种类型,并对暂估价重要设备和重要材料进行了定义。二是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是否进场交易。对于进场招标项目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且涉及住建部现有资质序列的,应当进场招标;对于非进场招标项目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进场招标项目的住建部已取消的资质序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全部暂估价重要设备、暂估价重要材料,不进场招标,按照场外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要求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确定每个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招标人。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现行的施工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暂停。《实施细则》对于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程序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不同阶段暂停招投标的操作口径,在公告发布期间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公告发布结束后暂停招投标活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暂停。采用投标筛选未在报名期限内完成投标筛选或招标文件其他违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补充招标文件等方式修正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二是明确何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且涉及招标条件、资格条件、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重要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所有投标人本次报名作废。另外,《实施细则》还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暂停后恢复招标、重新招标的,应向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