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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面取消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文件的通知

来源: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5月23日部里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开展认证工作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积极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目前,对于居住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离退休(职)人员,可通过组织各种社区活动、节日慰问、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认证工作;对于异地居住人员,不得要求参保人返回参保地进行认证,要充分使用部级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系统;对于在国外(境外)居住的人员,暂时继续按照《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文件办理;对于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暂时继续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文件办理,取消每年8-9月集中认证;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与公安、民政、医院等部门联系,运用信息比对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还可采取上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进行认证,让认证对象切实感受到改进服务带来的便捷。


下一步,我省将构建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寓认证于无形”,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就完成认证工作。主要采取以人脸识别为主,指纹、指静脉为辅的生物特征认证模式,依托银行业务经办信息平台、街道(社区)及以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生物特征采集、认证工作融入金融业务办理、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对行动不便者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在云南人社通APP中内设生物特征认证模块,对已采集过生物特征的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APP实现足不出户自助认证,让认证对象感受到服务带来的关怀和温暖,做到“无声有情不扰民”。


三、依法依规,查处冒领。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待遇资格核查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确认失去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停发待遇;对发现的冒领行为,责令退回并严格依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