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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更好的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

来源: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4月11日